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连州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药品阴凉柜的处方药架上摆放着17盒“久邦”头孢克肟胶囊。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单,进货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从广州誉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1盒上述批次“久邦”头孢克肟胶囊,据当事人称上述21盒药品至今已销售4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上述“头孢克肟胶囊”的处方,其现场未能提供。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以3.45元/盒的价格从广州誉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头孢克肟胶囊”21盒,购进总价为72.45元,并将上述“头孢克肟胶囊”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5元/盒的价格,未凭处方共销售上述“头孢克肟胶囊”4盒,销售额为60元,获得利润为46.2元,现库存还有17盒未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因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处方药的销售需遵循严格的规范,以确保用药安全性与有效性。惩处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买药、用药安全,还有利于遏制虚假处方、滥用处方药等现象,更好地维护药品销售市场的秩序。
本案更多的是起到警醒教育作用,通过本次的处罚,让该药店从业人员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其法律意识。
四、点评参考
从本案中,当事人两次未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方面可看出其法治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当然,药店自身也应树立合法经营意识,严格遵守处方药销售规定,提升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专业、安全的用药服务。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公众健康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处方药的认识,合理使用处方药,避免药物滥用和不良反应。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